物业公司因不满业委会在业务中多加干涉,在合同期满一月前,向小区居民发出有损业委会四负责人名誉的信函。四人状告物业公司,要求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审理此案,并依法改判:物业公司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小区范围内向业委会四人赔礼道歉。黄先生等四人分别担任某小区业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业委会委托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时间从2007年5月至2009年4月止。 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物业公司向业主信箱投放了标题为“致小区全体业主的一封信”。信中称:四人粗暴干涉小区内部事务。在修葺屋顶上,四人对32元/平方的价格避而不见,而用37元/平方的价格。晚上11点多,搭乘出租车还当作公事外出报销等其他事项。四人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物业公司信中所称是无中生有。 四人诉称:由于受公司的种种刺激行为,致使四人精神恍惚,多次忘关煤气、自来水开关,差点酿成大祸。黄先生因脑部动过手术,在看到信函后病情加重。物业公司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小区的和谐、安定,严重丑化及损害了四人的人格和名誉。因此,四人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他们四人作出书面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害金人民币1万元。 物业公司向法院诉称:这封信件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的,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但信的内容基本属实。而且发出信件的工作人员已离开公司,所以没办法确认所发信函的范围。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投放在小区居民信箱的信函,针对对象为该届小区业委会成员。信函所指各项内容经法院核实,都是物业公司主观推断或未经有关部门定论的事实,描述中并带有大量贬义的形容词语,且信函投放范围广泛,所以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投放信函行为侵犯了四人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名誉受到了损害。但鉴于四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精神受到损害的后果,所以对他们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的主张,法院未予采纳,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