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物〔2009〕398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摘要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申请资质升级的物业企业,需具有一定数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其中,一级物业企业不少于5人;二级物业企业不少于3人;三级物业企业不少于1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半年之内,只积分不处理,不记入信用档案)。原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物[2006]666号)第三、四条规定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