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合格,颁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盖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属中级职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试制度 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考试时间 2010年10月23、24日两天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一)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专业 1、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二)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注: 关于学历说明--学历须是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函授或电大、远程教育毕业生等) (三)免考说明 1、根据《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并合格,没有获得认定的人员,在申请2010年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考《物业管理实务》课程,只参加其余三门科目考试,但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2、根据《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有关规定,参加了《物业管理实务》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没有获得认定的人员,且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只需参加《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只参加一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一次性通过。 3、符合《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 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考试周期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培训课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物业经营管理》,共计四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