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中失窃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适当降低物业费
2010-1-18 8:51:46 来源: 新商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新商报讯(记者曲家乙)居民家中失窃,于是以“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因此将其告上法院。最近,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应该适当降低收取物业费。
  市民高先生在我市某小区居住,2007年1月份,高先生家失窃,丢失了价值几万元的贵重物品。失窃后,高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相应责任,于是从此拒交物业费。至去年11月份,高先生累计欠物业费10000多元。
  收不上物业费,物业公司于是将高先生告上法庭。在庭审中,物业公司承认,在高先生家失窃时,小区的红外线监控设备及业主家的帘幕报警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但物业公司表示,物业管理费中的设备运行费不仅仅包括上述两种设备,还包括了其他很多设施、设备,所以,高先生不应以此为由,长期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服务并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在高先生家失窃时,物业公司的有关监控和报警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属于其在管理服务上存在瑕疵,但物业公司在其他方面履行了物业管理的责任。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该物业公司应该适当降低收取高先生的物业费,经过调解,判令高先生限期交纳7000元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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