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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沪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消防设施改造
2010-1-14 12:21:05 来源: 新民网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从2010年4月1日起,本市业主将有权要求物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本小区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上。这是新民网记者1月13日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上获得的信息。此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新民网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明确,增加了“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动用专项维修资金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的条款。
同时,根据代表建议,《修订草案》中还明确了“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必要的消防知识、灭火常识及逃生技能等。
《修订草案》最后明确,该条例将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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