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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用小区外墙赚广告费 业主夺回使用权
2008-8-17 9:19:16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开发商用小区楼房外墙赚取上百万元广告费 业主集体状告开发商———
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好又多……在厦门东方时代广场楼宇外墙上悬挂着多家世界著名企业的广告。据业主们说,别小看了这一块墙,它一年广告收入至少上百万元,但过去几年,这些钱全被开发商收走了。
为了拿回本该属于业主的权益,东方时代广场73位业主和开发商打起了厦门第一起 “外墙使用权”官司。此案历时一年多,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外墙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但厦门中院终审判决认定这一格式条款无效,责令开发商将外墙使用权归还全体业主。
■外墙广告年收入上百万
东方时代广场地处厦门市中央商务区中心区,业内人士分析,保守估算,该小区楼房外墙的广告位一年的收益至少一百万元。但过去几年,都是开发商将商品房外墙面广告位的收益收入囊中,因此,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抢了他们的“蛋糕”,他们要求拿回自己的“蛋糕”。但是,开发商坚持“按合同办事”,不让出一分收入。2007年的6月,东方时代广场73户业主状告开发商,要夺回小区外墙使用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十七条第一、二款写明,“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业主们却认为这是“霸王条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外墙面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外墙使用权到底应归谁?
业主方认为,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和外墙面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而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剥夺了原本属于业主的权利。此外,根据2003年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发商也无权在自己与单个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擅自剥夺原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权利。业主们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应当认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
开发商则答辩说,合同是在2003年1月至6月间签订的,当时对于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这两项权属的界定,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是空白,这是买卖双方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商定的。因此,该条款显然不是格式条款,而属于协商条款。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是从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些法律法规并不适用于本案。
■终审判权益属于全体业主
最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们不服,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施先生与富春东方公司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为无效条款,涉及的房屋屋面及外墙面使用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这块年收入超百万元的外墙今后开始要交给业主们经营管理。
对于许多业主来说,这一判决是他们期盼六年的结果。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评价说,这是厦门市第一起业主通过诉讼争取外墙使用权并且胜诉的案件,显示出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这应该归功于去年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于城市商品房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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