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河花园事件”备受关注,专家认为应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建议利益各方积极沟通、良性互动 第109期 本报时事访谈员 陈宝成 北京报道 ■访谈动机 2月26日,天津市河东区星河花园小区196名业主以选民身份联名,将一份人大代表罢免函递交给了该区人大常委会,他们所要罢免的人大代表丁冰,另一身份是星河花园小区的开发商。因为拿不到房产证等问题,这些业主对开发商产生不满,从最初的谈判、诉讼手段,转而决定利用选民身份,来罢免丁冰人大代表资格。这就是“星河花园事件”。本报邀请专家对此事件做全方位解读。 程湘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原主任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高新军 中共中央编译局当代所研究员 范亚峰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许志永 北京市海淀区人大代表 公民使用政治权利维权,很正常 背景:因为业主们拿不到房产证以及开发商迟迟未兑现合同部分承诺,星河花园业主们从最初的谈判、诉讼,转变为提议罢免开发商董事长的人大代表资格。 新京报:从业主角度看,似乎维权方式的变化是很被动的,他们所面临的困境导致最终采取了这种不合“常理”的方式。 许志永:在我看来,事态的逐步变化至少反映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坏的象征,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来维权,对业主们来说,实在太艰难了。另外一方面是好的象征:意外地提醒了人们对人大代表职能的重视。 高新军:处于转型期的中国社会,经常会遇到这样的事件。 我认为,这是人民经济权利和民主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在这个体系下必然会产生多元利益主体,这些利益主体使用自己的政治权利,对任何侵害其财产权的行为奋起抵抗,是很自然的事情。 新京报:怎么评价星河花园事件中业主们的行动? 范亚峰:迄今为止,业主们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诉求,力争在法治原则下解决问题,表现了足够冷静和理性;第二,激活存量,扩大增量,把自己的合法利益提高到政治权利的高度,通过主张行使罢免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体现了民主与法治精神的结合,从而进一步给公民维护权利活动注入法治精神。 社区和谐,整个社会才能和谐 背景:这一事件最大的焦点之一,就在于矛盾双方的多重经济政治角色:业主与选民身份、开发商与人大代表身份的竞合。尤其是对后者,基于不同身份产生不同行为。以行使罢免权来解决物业纠纷,便值得思考。 新京报:如何从制度的起点上解决类似星河花园事件中凸显的多重角色带来的利益冲突问题?选区、社区、商品房小区的关系如何理顺?选民、居民、业主的身份关系如何理顺? 程湘清:这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居民不一定是业主。业主是就物权层面讲的。在一个住宅小区,主要从房产角度考虑,拥有房产的人叫业主。有的居民可能是租赁别人的房子住,所以不是业主。选民是指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这几个概念不一样,所以不好说如何理顺这几个概念的关系问题。 而“社区”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引进的一个概念,它的出现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现在法律上还没有规范,将来修改居委会组织法,有可能使之成为法律语言。学者邓伟志研究认为,世界上100多个国家都在发展社区,我国也在顺应这个趋势,加强社区建设。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建设和谐社区。它是一个经济细胞、社会细胞,这是有道理的。 社区和选区不是一回事。选区是根据应选代表名额来确定的。如果社区很小,可能几个社区组成一个选区;当然也可能一个社区就是一个选区。我认为选区小一点为好,就是一个社区选一个代表,一个社区作为一个选区,这样能更加体现选民利益。 过去划分选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一是以单位为主,一是以居住状况为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市场经济下,全民企业、民营企业、个人都是平等主体。以选民居住地划分选区,应该成为今后的一个发展方向。 总的来讲,社区基本是一个居委会的范围。社区建设要发挥社区业主作用。通常说居民自治和业主自治是一致的,让业主来管理自己的公益事业。有了和谐的社区、和谐的小区、和谐的居委会,就有整个社会的和谐。 新京报:开发商与业主应不应该成为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关系,需不需要回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程湘清:选举法上并没有规定代表应当具备的特别条件,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在该选区进行了选民登记的公民,都可以当选。具体规定代表当选的条件是不适当的。在一个选区中,开发商当然有资格当选人大代表,但也不能这么反过来讲一定要选开发商做代表。主要看有关党派、社会团体和十人以上选民是不是提他的名。 虽然如此,但在实际掌握中,应该注意选择真正有议政能力、真正代表人民利益、大家拥护的能够为人民服务的人。 现在的代表结构中,官员代表和企业家代表的比例大一点。 一到人代会后期,地方官员“跑部”要钱要项目,企业家代表搞各种关系,分组会议的讨论都受影响,这不利于履行代表职责。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这是今后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选举人大代表,要真实体现民意 背景:业委会的发言人兰群认为:“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不履行,他缺乏最基本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天津帝旺集团马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刘晶杰等人说:“集团自成立以来,纳税4000多万元,丁总本人更是多次被表彰奖励。这么好的企业老总,选民怎么能要求罢免呢?” 新京报:企业家当人大代表,如何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 程湘清:行使公权的时候,不要为私权谋利益,不要为自己谋利益。有的企业家争着当代表,就是把这个当作企业的信誉条件。考虑到这些因素,在社区选举的时候,特别要注意选择那些确实能代表人民利益、能够为人民服务的人。显然,一些过分考虑个人利益的开发商就不一定被提名了。 新京报:在罢免直接选举的代表过程中,何种情形下选民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法律有没有明确规定? 蔡定剑:没有,就是看够不够法定人数。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只要选民不满意,就可以采取措施启动罢免程序,因为要罢免的人是民意代表。这是选民意愿的表达。 新京报:星河花园事件中,人大代表身份决定了他应该和选民的利益一致,而开发商的身份使他站在了业主利益的对立面。出现这样的问题,制度原因何在? 蔡定剑:造成这种状况是由于我们的制度还需要完善。如果选民充分了解人大代表,就不大可能出现选举出来的人不完全是民意代表的情况。如果人大代表当选是真正的民意充分表达的结果,或许矛盾就不会激化到这个地步。 目前情况下,一方面,选举部门、组织部门也乐意安排类似房地产开发商、个体私营业主这样的人来当代表;另一方面,如果选举不完全是真实民意充分表达的过程,一旦这样的人当选,在利益上和业主们是有一定冲突的。 人大应与选民积极沟通,良性互动 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社区将不仅是一个生活场所,还将成为一个小型政治社会。如果我们不完善现有制度,类似星河花园的事件决不会是个案。因此,星河花园事件的最终解决,将可能为今后的社会治理提供借鉴的样板。 新京报:星河花园事件已经演变成为一个社会公共事件。从社会意义上说,还应该做好哪些方面的工作? 范亚峰:这本来是一个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所以,还是要回到这个起点上来,让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加大发挥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作用,使之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解压阀、缓冲器。 同时也要看到,公民维权实际是非常善意的,很理性的,是合乎法的精神的,需要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极大尊重和保护的。 他们还是对政府怀着朴素的感情和信赖的,这是现阶段非常稀缺的一种信任资源。作为学者,我真诚希望天津有关部门,珍惜这种资源,积极回应民间的这种信任。 但是,事件发展到现在,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所以,我认为,首先,有必要在天津召开一个情况说明会,让利益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加强沟通;其次,有必要举行一个专家论证会或者学术讨论会,吸取学界智慧,为问题最终解决提供智力支持;第三,就是要继续严格把问题控制在法治框架内解决,使得双方保持克制,力争去掉一些情绪化的东西;第四,就是要积极主动和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或相关部门沟通,力争使这个事情成为一个良性互动的、具有建设性的案例。我认为,这种可行性是存在的。 高新军:现行体制在设计上,虽然有不少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但是所有这些条款都需要人去执行。地方党政部门实际并不超脱,他们也是利益相关者,有冲动去实现自己和部门利益的最大化。 具体在星河花园事件中,如何适当控制住自己和部门的利益,而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属点,实在是对当地政府部门执政理念的巨大挑战。 而所谓创新,就是在面对挑战时所采取的新步骤、新办法。只要心里真的装着人民的利益,相信有关部门是会处理好这个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