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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业委会工作 居民张贴文章质询
2008-7-12 13:00:53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李燕 吴艳燕 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因不满业委会成员的工作,居民王某撰写质询文章张贴在小区公共信息栏中,业委会成员曹某感到文中的言辞对其造成精神伤害,以名誉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近日,市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曹某要求对方道歉并作赔偿的请求。
  2007年12月初,河南南路某小区的公共信息栏中张贴出一篇题为“曹某与个别人打着维权的幌子,实质是在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事实真相”的文章,该文以小区业委会成员曹某为指责对象,列举了曹某在任职过程中将电梯广告费挪作他用、违规冒领业委会工作人员工资等“八宗罪”。此文一出立刻在小区居民中引起议论,曹某为此以名誉权受到损害为由将文章的作者、小区居民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在小区公共信息栏中张贴道歉书、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王某对此发表答辩意见认为,自己对曹某等人在履行业委会工作期间存在的违规问题提出公开的质疑是有事实根据的,无捏造事实和诽谤曹某名誉之嫌。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曹某的诉讼请求。
  曹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称,王某张贴的大字报具有侮辱、诽谤的内容,捏造事实,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判令王某在小区公共信息栏中张贴书面赔礼道歉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市二中院认为,王某文中反映的基本情况客观存在,只是双方的观点各有不同,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曹某名誉权的侵害,判决驳回曹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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